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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丁辉与陈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辉,陈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258号原告:丁辉,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陈红,男,199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组织机构代码76962038-0。负责人:董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辉与被告陈红、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辉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辉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万海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