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44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广荣,浙江丰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童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理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