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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裴广萍与被告李春祥、张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裴广萍,女,汉族,居民,住漳平。被告李春祥,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张祥玲,女,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裴广萍与被告李春祥、张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裴广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祥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祥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广萍撤回对被告张祥玲的起诉。审判长温英明人民陪审员邓永国人民陪审员唐建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汤婕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