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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美荣等与被告李永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美荣,赵臣玲,赵臣力,赵臣歌,李永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袁美荣(系受害人之妻),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赵臣玲(系受害人之长女),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赵臣力(系受害人之长子),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赵臣歌(系受害人之次女),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琳,单县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孝,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美荣、赵臣玲、赵臣力、赵臣歌与被告李永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袁美荣、赵臣玲、赵臣力、赵臣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美荣、赵臣玲、赵臣力、赵臣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永孝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美荣、赵臣玲、赵臣力、赵臣歌负担。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