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为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双,刘大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蔡东双,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镇平二村。被告:刘大刚,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平安镇平二村。原告蔡东双为与被告刘大刚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扬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东双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东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东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东双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信德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