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张真勇,周康文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张真勇,陈芷文,周康文,李家奎,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钫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奎瑞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12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负责人曹瑜,行长。被申请人张真勇,男,汉族,1967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被申请人陈芷文,女,汉族,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周康文,男,汉族,1964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李家奎,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镇龙山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张真勇。被申请人重庆市钫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云安路22号。法定代表人封西发。被申请人重庆奎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坡工农坡7-5号。法定代表人蒋吉珍。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因与被申请人张真勇、陈芷文、周康文、李家奎、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钫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奎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897434.0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真勇、陈芷文、周康文、李家奎、重庆中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钫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奎瑞工贸有限公司价值2897434.08元的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兴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