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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冯翠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冯翠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康庆江。委托代理人冯杰敏,系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林东明,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冯翠心。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冯翠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翠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向原告申办恒通贷记卡,经原告审批通过后,开立普卡,卡号为62508810055****,信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元,账单日为每月25日,还款宽限期为25日。被告领取该信用卡后于2012年2月20日对卡片激活后进行消费、还款。截至2014年8月25日账单后,被告透支款项合共11298.29元,其中透支本金3891.13元,透支利息1613.56元,费用(含滞纳金)5793.60元,逾期还款期数达6期以上,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贷记卡透支的本金3891.13元、利息1613.56元、费用(含滞纳金)5793.60元(透支本金、利息及费用暂计至2014年8月25日,实际本息按照领用合约规定计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企业档案变更登记资料复印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车辆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贷记卡申请表原件一份、领用合约复印件一份、欠款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向原告申请开立贷记卡,并证明被告截至2014年8月24日的欠款情况和违约事实。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重复叙述。本院另查明,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经核准变更登记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恒通贷记卡申请表》及《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向原告申领的信用卡属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当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时,原、被告就透支款项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现被告持卡以刷卡消费的方式透支款项,视为原告已向被告发放贷款,而被告却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构成违约,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关于被告应支付截至2014年8月25日的透支本金3891.13元、透支利息1613.56元,其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日止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所主张的透支利息利率日万分之五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已具惩罚性质,如再按原告之主张方式计付滞纳金,则明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负担。因此,本院根据案件实情酌定被告在本案中应向原告支付费用(含滞纳金)共计3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翠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支付透支本金3891.13元、滞纳金3000元及透支利息(截至2014年8月25日的透支利息为1613.56元,此后的透支利息以3891.13元为本金,按利率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82.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翠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兴人民陪审员  邓照光人民陪审员  刘艳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