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如利与临海市金麟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利,临海市金麟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9号原告:王如利。被告:临海市金麟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挺。原告王如利为与被告临海市金麟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王如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如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如利负担。审 判 长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