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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如利与临海市金麟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利,临海市金麟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69号原告:王如利。被告:临海市金麟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挺。原告王如利为与被告临海市金麟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王如利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如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如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王如利负担。审 判 长  朱向荣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赛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