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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中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杨华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清林,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济源市黄河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卢多璋,局长。委托代理人常春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行初字第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春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春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济源市春林冶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秀娥审 判 员  闫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