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与瑞安市嘉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瑞安市嘉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261号原告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诉讼代表人叶进春。委托代理人李捷挺、郑庆福。被告瑞安市嘉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秀红。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1399号原告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告瑞安市嘉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中迈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持有的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106000137480)24%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瑞安市嘉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申瑞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106000137480)24%的股权,限制办理转让、变更、抵押手续,并不得向其支付股息或红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文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曹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