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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张建文与王俊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文,王俊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张建文,无业,现住井陉矿区。被告王俊林,无业,现住井陉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文与被告王俊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文撤回对被告王俊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