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桑大朋、桑大华与被告龙井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之间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大朋,桑大华,龙井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王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延行初字第35号原告桑大朋,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原告桑大华,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龙井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住所地龙井市龙门街。法定代表人王汉祥,龙井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书敏,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玉梅,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高大钧,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桑大朋、桑大华诉被告龙井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第三人王玉梅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桑大朋、桑大华于2015年4月9日以房屋赠与合同真实有效性先行进行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大朋、桑大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大朋、桑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桑大朋、桑大华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桑大朋、桑大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相根审 判 员 黄善姬人民陪审员 刘世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