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胥向前与方泽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向前,方泽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胥向前,男,1989年1月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法定代理人张群力(系胥向前之母),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方泽远,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负责人邹基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胥向前诉被告方泽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胥向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胥向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胥向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220元),原告胥向前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蒋丹凤代理审判员 张 鑫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