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与青岛诺伦耐特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青岛诺伦耐特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负责人毛红卫,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慎礼,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安田,北京市中银(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诺伦耐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姚,经理。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7218047.74元。该案原执行案号为(2013)青执字第381号,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因评估拍卖期限内不能执结,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后案号为(2015)青执恢字第1号。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山东弘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青岛诺伦耐特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南区中山路10号701、702户房产(权证字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56222号、青房地权市字第201056244号)进行了评估,2014年8月16日该评估公司出具鲁弘评字(2014)第266、26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价值共18064289元。估价报告向申请执行人直接送达后无异议,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期限内也未提出异议。2014年12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青岛金诺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标的进行拍卖,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依法将该房产以流拍价用以抵偿其金额21195126.27元的债权并申请结案。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青民四商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常青审判员 韩明升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树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