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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铜官山区市容管理局、铜陵市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铜官山区市容管理局,铜陵市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022号原告: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鲍中,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市容管理局,(军分区旁)。委托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达标,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霍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旺清,安徽吴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铜官山区市容管理局、铜陵市狮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市长江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章俊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