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荣发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丘县。法定代表人:张春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允友、武新勇。被执行人:安徽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黄和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和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云秋审 判 员 张 松代理审判员 冯小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洪卫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