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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蔡秀兰与岳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秀兰,岳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蔡秀兰,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司家崖村。被执行人岳子龙,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张家崖村。蔡秀兰与岳子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初字第015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赔偿的经济损失16500元,诉讼费427.5元,本案执行费1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但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执民字第000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