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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中勤与张丽侠、丁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勤,张丽侠,丁方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627号申请人刘中勤,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张丽侠,女,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丁方明,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芜湖市国税局驾驶员,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鸠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张丽侠、被执行人丁方明银行存款5118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慧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