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久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久民初字第00026号原告王某。被告季某(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季某(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杰代理审判员 汪兵人民陪审员 黄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吕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