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与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322号原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盘龙城巨龙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钱卫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辉,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被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旺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仲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精工公司诉被告华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工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湖北精工工业建筑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肖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