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平蓉、郭欣与广水市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蓉,郭欣,广水市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311号原告李平蓉。原告郭欣。被告广水市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平蓉、郭欣与被告广水市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平蓉、郭欣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水市景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平蓉、郭欣的撤诉申请系出自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蓉、郭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平蓉、郭欣负担。审判员 朱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姚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