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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朱某某,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周某某(周曾用),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洪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