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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宣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宋格申请宣告杨书忠死亡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海法宣字11号申请人:宋格,女,汉族,1971年9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水桥上村曲卜屯**号。系杨书忠之妻。委托代理人:王亚平,山东剑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宋格要求宣告杨书忠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宋格称,2014年11月15日,申请人之夫杨书忠随“辽庄渔85097”号渔船在海上作业时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不可能生存。特申请法院宣告杨书忠死亡。经查,杨书忠,男,汉族,船员,1969年4月13日出生,原住辽宁省庄河市吴炉镇水桥上村曲卜屯69号,身份证号码21022519690413041X。系申请人宋格之夫。2014年11月26日,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石岛边防派出所出具证明称,2014年11月15日“辽庄渔85097号渔船在出海作业时,船员杨书忠落水失踪,经搜救无果,认定杨书忠已无生还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书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三个月,希杨书忠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现公告期已届满,杨书忠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书忠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本院已按法定程序发出寻找杨书忠的公告,公告期三个月已届满,仍无杨书忠的下落,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书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迟焕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