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罗耀武与田学斌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耀武,田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罗耀武。委托代理���罗鑫(罗耀武之子)。申请人田学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罗耀武与申请人田学斌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广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罗耀武与申请人田学斌身体权纠纷,于2015年3月26日经庆城县三十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田学斌、罗耀武就身体权纠纷各自承担事故责任的50%。双方各自承担医疗费8.5万元,田学斌已支付1万元,剩余7.5万元双方签字后一次性支付。二、本协议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罗耀武自此后的一切治疗费用及衍生结果与田学斌、三十铺镇供电所、庆城县供电公司无关,罗耀武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就此事向田学斌、三十铺供电所、庆城县供电公司提出赔偿和其他要求。三、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一次性终结处理结果,双方签字后即生效。���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广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