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道和与被告燕有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奎,燕有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李宝奎,男,汉族,住址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燕有贵,男,汉族,住址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和诉被告燕有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道和负担。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石占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罗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