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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陆堂阶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堂阶,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陆堂阶。被执行人:肖燕。本院在执行陆堂阶申请执行肖燕关于民间借贷一案,被执行人及其丈夫均下落不明;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棋柱审判员  刘 胜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加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