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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谊与王国安、王海娅、姜美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谊,王国安,王海娅,姜美宁,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375号原告董谊,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99号9栋704号。身份证号码:430203197009230016。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昌盛,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余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安,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迎春路16号1栋1单元302号。身份证号码:430502196604220010。被告王海娅,女,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24号024栋。身份证号码:43025019771123106X。被告姜美宁,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135号碧玉花园竹园区6梯1栋。身份证号码:430204196608300049。被告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西路85号。法定代表人,胡锡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谊与被告王国安、王海娅、姜美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96,减半收取12848元,由原告董谊承担。审 判 员  陈 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