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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象勋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象勋,郑象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42号申请人郑象勋,男,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郑象孔,男,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郑象勋、郑象孔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象勋、郑象孔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9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郑洁令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路宿郑家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政字第03080198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朱政)字第13080198号】,由甲方郑象勋继承,归甲方郑象勋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