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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01977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57年8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胡某某,女,汉族,1953年9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