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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9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灵芳与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灵芳,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902-1号申请执行人郑灵芳。被执行人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灵芳与被执行人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天骋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运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宣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