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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丁清华诉烟台大医方舟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清华,烟台大医方舟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王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丁清华,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曲延兴,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逄明海,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大医方舟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烟台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宗辉,总经理。被告王宗辉,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清华与被告烟台大医方舟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王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清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清华撤回对被告烟台大医方舟营养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王宗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丁清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