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安执字笫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金狮与白艺新、林艺坤、肖勇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狮,白艺新,林艺坤,肖勇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1937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狮,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白艺新,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饲养员,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艺坤,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肖勇进,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金狮与被执行人白艺新、林艺坤、肖勇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白艺新应当偿还申请人陈金狮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800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林艺坤、肖勇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