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丁洪流与张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流,张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沭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丁洪流,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流诉被告张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洪流负担。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