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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丁洪流与张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洪流,张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沭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丁洪流,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树成,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流诉被告张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洪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洪流负担。审判员  宋军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