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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指字第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指字第06-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芦林工业区建业路。法定代表人张荣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定南县老城镇中塅村。法定代表人钟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做出(2014)龙执指字第06-2号冻结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计人民币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现因被执行人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本案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赣悦光伏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代理记员:黄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