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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沈忠飞与沈阳聚德视频及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忠飞,沈阳聚德视频及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南民三初字第222号原告沈忠飞,男,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委托代理人乔世凯、符兴,系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被告沈阳聚德视频及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人代表李兆慈,系经理。原告沈忠飞与被告沈阳聚德视频及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静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沈忠飞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