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珲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伟与邱鑫、李杭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邱鑫,李杭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郭伟,男,住珲春市。被告:邱鑫,男,住珲春市。被告:李杭轩,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与被告邱鑫、李杭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保全费12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880元由原告郭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