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郭伟与邱鑫、李杭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邱鑫,李杭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郭伟,男,住珲春市。被告:邱鑫,男,住珲春市。被告:李杭轩,女,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与被告邱鑫、李杭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1560元,保全费122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880元由原告郭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姜香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