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赵兴华与武威市大和塑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华,武威市大和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赵兴华。委托代理人赵东辉。被告武威市大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城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永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兴华与被执行人武威市大和塑业有限公司(2014)凉民初字第2652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威市大和塑业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赵兴华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4779元。现被执行人武威市大和塑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吉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