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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杨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杨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寻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陆某某,女,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沈晓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甲,男,住址同上。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杨某甲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晓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认识后,于1996年农历11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生育二个孩子:女孩杨某乙,现年18岁,已出嫁;男孩杨某丙,现年15岁,已未读书。现双方共有财产一间土木结构房屋、一间水泥砖房屋、一辆三轮摩托车、一台旋耕机、一台打谷机、一台磨面机和一头牛。现双方无债权债务。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而致双方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同居关系,双方所生男孩杨某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双方共有财产中我的财产份额抵作孩子的抚养费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杨某甲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也未作出书面答辩。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与被告认识后,于1996年农历11月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同居后生育二个孩子:女孩杨某乙,现年18岁,已出嫁;男孩杨某丙,现年15岁,已未读书。现双方有一间土木结构房屋、一间水泥砖房屋、一辆三轮摩托车、一台旋耕机、一台打谷机、一台磨面机和一头牛等共有财产。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被告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本案原被告虽然举行过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属同居关系。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男孩杨某丙长期在被告的居住地生活,孩子应由被告抚养为宜。诉讼中原关于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双方共有财产中原告的财产份额抵作孩子的抚养费全部归被告所有的主张符合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而且财产的处分并不损害被告的财产利益,对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陆某某与被告杨某甲的同居关系。二、双方所生孩子杨某丙由被告杨某甲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杨某甲自己承担。三、双方的一间土木结构房屋、一间水泥砖房屋、一辆三轮摩托车、一台旋耕机、一台打谷机、一台磨面机和一头牛等共有财产中,原告应享有的财产份额抵作孩子杨某丙的抚养费全部归被告杨某甲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审判员  范天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