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四川省西南风民族文化村与成都世纪星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天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西南风民族文化村,成都世纪星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三河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32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西南风民族文化村。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邓小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世纪星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绒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永忠,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三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张国秋。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省西南风民族文化村与被上诉人成都世纪星汽车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三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四川省西南风民族文化村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西南风民族文化村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嘉莉代理审判员 谢 芳代理审判员 陆春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