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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尹文冰与宁城县三座店镇西窝铺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冰,宁城县三座店镇西窝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525号原告尹文冰,男,汉族。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西窝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三座店镇西窝铺村。法定代表人李庆华,系村主任。原告尹文冰与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西窝铺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海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文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西窝铺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文冰诉称,2014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建设村部和文化广场。2014年8月18日变更了建房地址重新施工并增加了部分附加工程,原告为此支付工料费41538元,现工程已经全部交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新增附加工料费。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附加工程工料费41538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东院附加工程工料费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欠我附加工程工料费41538元。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西窝铺村民委员会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综合认证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告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4年8月18日,原告为被告施工,被告欠原告工料费41538元,此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料费属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清单为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定,判决如下: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西窝铺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尹文冰工料费4153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元,由被告宁城县三座店镇西窝铺村民委员会负担,并直接支付给原告尹文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海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霍伶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