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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刚,程金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刚,男。被执行人程金乐,男。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3)运盐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金乐银行账户存款650000元或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程金乐价值650000元的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