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小明、杨红梅与金堂县淮口卫生院、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明,杨红梅,金堂县淮口中心卫生院,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终字第17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明,男,1981年1月9日,汉族,住金堂县。委托代理人蒋竞,女,1978年9月29日,汉族,住金堂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红梅,女,1985年12月5日,汉族,住金堂县。委托代理人蒋竞,女,1978年9月29日,汉族,住金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堂县淮口中心卫生院,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吴书和,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米仁金,四川天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庆宽,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系该院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金堂县。法定代表人尹仲秋,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佳罕,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住金堂县,系该院员工。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小明、杨红梅与被上诉人金堂县淮口中心卫生院、金堂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小明、杨红梅在本院同意缓缴诉讼费用3555元,缓缴期限60日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上诉人李小明、杨红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小明、杨红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华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李 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