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沅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于沅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0日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广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陈某、王某、孙某在自己家中先后六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容留吸毒人员吗陈某、张某、王某、孙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张某、王某、孙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3、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张某、王某、孙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4、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张某、王某、孙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5、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张某、王某、孙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6、2014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容留吸毒人员陈某、王某在自己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沅江市公安局的发破案报告及抓获材料、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人张某、陈某、孙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冰毒是毒品,仍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友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婧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