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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东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times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牡东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男,1955年出生。2014年11月26日因涉嫌无证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8日,同年1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力丹出庭支持出诉,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宁×酒后驾驶夏利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牡丹江市东三条路七星街时将车停靠路边,宁×欲下车购买烟酒时,被正在巡逻的交通警察查处,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9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宁×无驾驶资格。2014年11月26日被查处当天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8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宁×的户籍证明及无前科劣迹证明,宁×的供述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宁×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可以从重处罚。宁×归案后能够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