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祖元、涂向红金融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祖元,涂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祖元,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涂向红,女,1972年6月8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以(2013)南银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祖元与涂菊英、刘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308号星云广场住宅区1栋二单元20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0940**)。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祖元与涂菊英、刘超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县莲塘镇五一路308号星云广场住宅区1栋二单元2001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009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发平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