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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艳芳与马相超追索劳动报酬机房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芳,马相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556号原告李艳芳,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马相超,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芳与被告马相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路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