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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二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王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王耀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二初字第17号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地址:张家川县张川镇阿阳大道。法定代表人:姜云,男,系该院检察长。被告:王耀平,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3日,甘肃省张家川县人,干部。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王耀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耀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张家川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在张家川县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属于双方权利与地位不平等的诉讼,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37条规定有特殊原因张家川县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应当移送上级法院决定异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属民法调整的范畴。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三条规定:[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故被告提出原、被告之间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无法保证公平的诉讼结果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且该案不属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因此被告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耀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秀芳代理审判员  吴亚丽人民陪审员  李夫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玉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