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周书才与王旭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书才,王旭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740号原告周书才,男,194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周兰,四川英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爽,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书才诉被告王旭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书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书才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