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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郭润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润威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6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润威,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任小宪,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润威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润威及其辩护人任小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润威利用担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顺成达五金铸铜厂东莞市长安门市部业务经理职务之便,以向深圳市东兴鑫金属材料公司、深圳利达金属材料公司、东莞湘达金属材料公司供货的名义开具多张虚假的送货清单,将公司货物提出后变卖,收到货款后据为己有,然后再将虚假的送货清单交回顺成达公司入账,共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1247652.4元。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抓获经过;被告人郭润威的供述;被害单位的委托人梁健来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证人陈某、包某、巢某、郭某、麦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户籍证明;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送货清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郭润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润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无异议,提出:1.侵占数额应扣除深圳市东兴鑫金属材料公司欠被害单位的219705.24元货款;2.应扣除经营期间的耗损及与客户的应酬费用;3.有部分单据不是被告人郭润威所经手,应予以扣除;4.有部分的货物是已经辞职的员工卖掉的,应予扣除。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郭润威利用担任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顺成达五金铸铜厂东莞市长安门市部业务经理职务之便,以向深圳市东兴鑫金属材料公司、深圳利达金属材料公司、东莞湘达金属材料公司供货的名义开具多张虚假的送货清单,将公司货物提出后变卖,收到货款后据为己有,然后再将虚假的送货清单交回顺成达公司入账,共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1027947.1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润威的供述及指认材料:2009年1月左右顺成达五金铸铜厂的总经理梁健星就安排我到顺成达五金铸铜厂在东莞市长安的门市部做主管,负责管理整个门市部的工作,到2009年10月至11月左右,门市部自己盘点时发现门市部的库存货物量比正常登记销售剩余量少了18吨多(约人民币12万多元)。我为了向工厂交差,开始想到开空单填补仓库存量。我于是将公司的货物卖给自己私底下接的新客户,然后将货款收回来据为己有,至于我交回工厂入账的送货单是自己填写一些经常有交易的客户为收货方的虚假单据。其曾经向工厂开过关于“湘达”、“利达”、“东兴鑫”三间贸易商的空白单据,这三间贸易商不清楚其开空白单据的事情,但偶尔开一些关于这三间贸易的空白单给工厂,其实这笔交易是不存在的,我骗工厂说这笔货没有给货款。这些虚假送货单有:深圳利达金属公司的一张送货单,六种规格合计人民币21665.7元;东莞湘达共有11张送货单金额合计人民币401329.52元;以上送货单深圳湘达与东莞利达金属公司的送货单是自己手写冒签的,深圳东兴鑫公司的单据我确定不了。我卖给的“隐形客户”主要有东莞信纺五金厂、兴辉五金厂、永鸿五金厂,都已经倒闭了。我妻子拿出的130张送货单是在东莞门市部我私自拿货卖给一些隐形客户的送货单,没有入厂里的账,厂里不知道有这笔交易,我想将单据交给顺成达老板,希望挽回厂里的损失。130张送货单合计人民币76万多元。补充供述,我妻子提供的130张送货单所列的货物是侵占顺成达公司的货物,我平时的操作是把门市部的货物暗中卖给A单位,而私自开送货单货物给B单位,暗中将卖给A单位的货物收回来,将货款交回厂方,这种操作方式厂方不知道,该130张送货单就是我暗中卖给A单位的所有货物,我与公司对账的依据是以交给厂方的送货单为准。这样做是为了赚取差价。郭润威对冒签的虚假送货单署名“何”、“赵S”字样进行指认,对妻子提交的130张供货单指认。2.被害单位的委托人梁健来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我公司员工郭润威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庄头顺成达五金铸铜厂驻东莞市长安镇门市部工作,负责门市部的全面工作(管理门市部几名员工及销售钢铁材料)东莞长安门市部的日常开支、郭润威的工资及门市部的工人工资是顺成达五金铸铜厂负责。由于郭润威交回厂入账的送货单中显示2013年12月份送到三家客户货物有人民币120多万货款没有收到,我通过统计郭润威交回厂入账送货单全部金额,再核对客户提供的收货单据及金额,发现入账金额大于客户单位的收货单据及金额,我再将客户没有确认的单据拿出统计发现没有经客户确认的送货单价值合计人民币1247652.4元,对方客户没有确认收货的有三家公司,分别是深圳利达金属公司、深圳东兴鑫公司、东莞湘达,其中深圳利达有一张送货单金额合计人民币21665.7元、深圳东兴鑫公司18张送货单金额合计人民币824657.18元、东莞湘达11张送货单金额合计人民币401329.52元,均是签了“陈”、“何”、“赵S”字样。2009年在郭润威接手顺成达五金铸铜厂东莞门市部前是麦某负责,当时于2008年12月份麦某已与郭润威做好仓库库存交接手续,双方签名确认。补充陈述:我厂每一年未跟郭润威的东莞门市部进行库存与货物的清点,厂方根据郭润威提供回厂入账的送货单发现货款未收,联系客户发现未收货物,经清点,东莞门市部库存与郭润威提供给厂方入账的货物数量对得上。我厂是不允许货物私自将送货给A公司的货物(交给厂方入账)卖给B公司的。另外,郭润威妻子提供的130张送货单是顺成达五金铸铜厂的,只找到送货单里的深圳东兴鑫客户(尚未收到219705.24元货款),其他客户也没找到。梁健来通过照片辨认出郭润威、对上述送货单据进行了指认。3.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我在深圳市东兴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作。于2013年2月份开始与顺德区陈村镇顺成达五金铸铜厂长安门市部有金属材料买卖交易,我公司主要跟一名叫郭润威的男子买铁,送货后我本人签收确认,公司一般与顺德顺成达铸铜厂是60天结算货款与付货款,每次都是把货款以银行转账方式或支票的方式转到顺成达五金铸造厂提供的账号上。到2014年6月与顺成五金铸铜厂老板拿送货清单出来对账,发现他们那里有18张收货单上签的都是“陈”字,因我在送货单上签的都是全名“陈某”,从来没有单独签过“陈”字,明显是冒签。18张送货单合计人民币824657.18元。另外郭润威提供了14张与东兴鑫公司的送货单,经我核对,其中8张是司机阎申签收的,收过这八张单据的货物,但是未付款。但另外6张送货单没有人签收。上述8张送货单据货款共人民币219705.24元未付给顺德顺成达五金铸铜厂。陈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郭润威,对上述送货单据进行了指认。4.证人包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我在深圳市利达五金材料金属材料公司工作,郭润威于2009年开始与我公司做铁买卖交易,郭润威将一些铁材料卖给我公司,我公司一名姓何的员工签收确认。2014年6月初陈村镇顺成达五金铸铜厂老板打电话后对账,发现一些送货单收货人签收是“何”的单据,经公司查证没有收到上述送货清单里的货,且“何”字并不是该公司员工的笔迹,其公司姓何的员工一般签名是“何生”两个字。所以该送货清单是有人冒签的,那张送货单收货单位是“利达”数额为人民币21665.7元。包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郭润威,对正常的送货单据及上述冒签的送货单进行了指认。5.证人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指认材料:我在东莞市湘达金属材料公司工作,郭润威于2010年10月开始将一些铁材料卖给我公司,送完货后由湘达公司的司机傅煌签收确认,一般一个月直接转账到陈村顺成达五金铸铜厂提供的账号上。到2014年6月初,我公司与顺成达公司对账,发现有11张送货清单收货人都鉴了“赵S”的单据,经我公司查证没有签收过这样的送货清单。11张送货单金额为人民币101329.52元。巢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郭润威,对上述送货单进行了指认。6.证人郭某的证言:我于2013年5月开始在顺成达五金铸铜厂东莞长安门市部做财务。郭润威负责管理东莞门市部,业务联系和送货给客户收取货款。经顺成达老板与三家客户核对送货清单后发现有人民币120万多货物对方没有签收过,郭润威开始说不知情,后来又说在澳门赌输了,我才知道。我回想起来在2013年12月份郭润威曾经多次在送货清单上收货单位处签过“赵S”、“陈”字和“何”字。郭某通过照片辨认出郭润威,对于冒签的单据进行了指认。7.证人麦某的证言:我于2009年离职离开顺成达五金铸铜厂东莞门市部主管工作,2008年12月底,我与郭润威主要交接了东莞门市部的财务和仓库库存数,当时其与郭润威对好数并对仓库库存数清点,双方没有异议并签了交接手续。8.证人唐某的证言及指认材料:我系郭润威妻子,在整理郭润威行李时发现130张送货单,同意将单据交给被害单位,希望老板追回货款,挽回经济损失。共涉及七个客户,有鸿源祥五金厂、拓极五金厂、金辉五金厂、雅乐五金厂、东兴鑫五金厂(14张单据,共人民币304450.29元)、友诚五金厂共人民币763249.04元。唐某对130张送货单进行了指认。9.抓获经过,2014年6月4日14时,民警接被害单位陈村镇庄头顺成达五金铸铜厂员工郭润威职务侵占的报案后,当日将郭润威传唤到派出所审查。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1.出入境证据查询,证实郭润威的出入境情况。12.企业营业执照,证实相关企业的登记资料。13.情况说明,证实民警到东莞工商局查询郭润威妻子唐某提供的送货单实际的六个单位:拓极五金厂(东莞)、金辉五金厂(东莞)、毅耀五金厂(东莞)、到深圳查询鸿源祥五金厂(深圳)、友诚五金厂(深圳)、雅乐五金厂(深圳)均未查到相关工商登记情况。送货清单一组。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润威送货219705.24元给东兴鑫公司,东兴鑫公司亦与被害单位对数确认该欠款金额,故该欠款金额应从职务侵占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该点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第2、3、4点辩护意见,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润威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润威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润威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润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1年6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伟民人民陪审员  帅 霞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婵娟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