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彭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桃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乙。被执行人彭某。本院在执行赵某甲申请执行彭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某于2015年4月8日自动履行,即被执行人彭某于2015年4月8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抚养费10790元整,结清本案。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款项,本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执字第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诤 来自